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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江苏法制报》——恋爱期间给付的财物能要回来吗?
日期:2020-02-1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汪会中

【案情】

周先生和王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确立恋爱关系,2018年元月开始共同居住生活,直至20185月。20181月至20185月期间,周先生先后因购物、健身、示爱、旅游等原因为王女士花费4.3万多元。在此期间,两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举办婚礼。周先生认为这些花费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向被告支付的彩礼,因被告过错,未办理结婚登记,造成原告经济困难,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王女士退还彩礼及首饰等。王女士并不认可上述财物为彩礼,也不认可准备缔结婚姻关系。

【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为:周先生所给付财物是否为彩礼?是否应予返还?

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会向对方赠送订婚礼物、礼金,赠与方可以是准备缔结婚姻一方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父母,接受礼金的一方可以是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也可以是其父母。彩礼给付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婚约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进行的一种赠与,不是一种无偿的赠与。双方的内心意思表示实际上是以婚姻的达成为预期,很多时候双方对此预期结果也有明确的表示。一方主张缔结婚约,另一方不认可的,主张方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的,不予支持。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恋爱期间特定日子以微信红包方式向对方赠与礼物,是爱意的表达,如213日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521元,并附有转账说明永远爱你多一点;在214日,转账1314元,并附说明爱你一生一世。在重大节日恋人之间赠与适当数额的红包,如春节给予1000元红包,亦符合传统赠与习惯,不应返还。恋爱期间,对于小额财物的支出或者日常的消费性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的共同消费,应不予返还。但是对于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像1万元、2万元这样的大笔费用,无赠与的明确意思表示,且未用于双方共同消费的,不能认为是赠与,应予返还。最终,被告返还原告1.5万元及金首饰一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