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媒体报道
□张维超
【案情】
2017年1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甲公司为乙公司提供排污网上在线监测系统,服务期限3年,甲公司免费提供并安装调试,乙公司在每年第一月内支付当年的运营费。违约责任:如乙公司迟延支付运行维护费用,甲公司有权停止服务,损失及后果由乙公司承担;任何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合同尚未完成部分运行维护费20%的违约金。2018年10月,乙公司向辖区环境监察大队提出申请,该企业工业污水全部进入污水处理设备内处理,循环使用,不对外排放,请求撤销网上在线监控设备。后予以准许。截至2018年10月,乙公司逾期未支付部分运营服务费。庭审中原告同意解除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认为根据《技术服务合同》中违约金条款的约定,乙公司应当支付3万元违约金。乙公司称,《技术服务合同》确因技术升级改造原因导致合同确无继续履行的必要,不应当支付剩余服务期限内的运营费的违约金。
后法院判决因乙公司的设备改造,导致该监测系统被撤销,已无继续对监测系统进行维护的必要,《技术服务合同》在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乙公司逾期支付运营费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案中,乙公司通过对技术设备进行改造使污水得以循环利用,客观上确有利于节约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符合上述立法宗旨,应予倡导,酌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赔偿1万元。
笔者认为,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基本规则,其基本理念以及资源归属、权利配置的制度安排和实施都将直接对环境资源产生重大影响。绿色原则是民法典对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鲜明态度和法律导向,符合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本案乙公司通过自身的技术升级,正确处理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因此,法院应当发挥司法裁判的职能,体现生态文明建设对制造业转型升级的牵引作用,加快传统制造模式的改造提升,树立绿色制造发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