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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张春乐
【案情】
2015年2月26日,原告与被告开始交往,随后建立恋爱关系并同居生活。2018年9月双方恋爱关系破裂。原告声称,同居期间,在被告同意与原告结婚的基础上,原告先后赠与被告148494.37元(包括汇款2万元、支付宝转帐102979元、微信转帐17980.87元、微信红包7534.5元),该赠与的本质与彩礼一致,被告应予返还。被告辩称,原告所诉的钱款系双方同居期间的正常往来且用于同居期间的生活支出,况且数额不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告向被告通过多种方式给付的钱款是否应当认定为传统意义上的彩礼,被告是否应予返还。
后法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转账,表示赠与,被告接受转账表示接受赠与,该赠与行为不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同居期间存在相互汇款、转账的情形且原告未举证被告曾索要过钱款,原告给予被告的款项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以结婚为目的、按照风俗习惯所支付的彩礼,故本案中的赠与应属一般赠与,钱款一旦交付,赠与行为即完成。
笔者认为,男女双方在交往过程中一方为了增进感情、取悦另一方,往往会赠与对方或对方家庭成员某些财物。这种赠与具有自愿性、无偿性、合法性,一旦给付,所有权则发生转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赠与方不得请求返还。而彩礼的给付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指向性很明确。彩礼交付后如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给付方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了彩礼返还的条件。一般赠与与彩礼的区分可以从给付场合着手。彩礼的给付场合较为正式,一般由男女双方以及男女双方父母完成,一定地区甚至有媒人协同,且数额较大。一般赠与的给付场合较为随意,支付方式多样、数额不大且账面往来颇为频繁。有的给付数额带有特定的含义,如“520、1314”等,往往也认定为一般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