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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报道

《江苏法制报》——O2O平台用工模式及责任承担浅析
日期:2020-02-1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周 超

【案情】

某网络平台系上海S公司提供的外卖订餐平台,后S公司的子公司Z公司与南京L公司签订《代理合作协议》,授权L公司在辖区范围内负责用餐的即时配送服务,由Z公司提供产品支持、订单撮合、协助管理、支付结算等平台服务。后L公司与案外人J某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将网络平台上南京某站点的用户订单向案外人J某分配,由J某安排具体人员进行配送,J某又与骑手X某签订了《承揽合同》。后X某驾驶电动车在送餐过程中将Y某撞伤,Y某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X某、L公司、S公司诉至法院。

【评析】

本案的案涉当事人虽然复杂,但外卖骑手撞伤行人背后折射的是O2O(online to offline)平台用工模式的多样性。笔者认为,目前餐饮O2O平台主营在线外卖、即时配送等业务,其用工模式大致可以分为三种:

第一类是直营模式,即平台直接与劳动者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这种用工模式下的骑手侵权法律关系较为简单,但对于企业而言用工成本较高,现已鲜有公司使用。

第二类是APP众包骑手,即外卖员通过外卖平台关联的APP注册成为骑手,自己选择时间接单配送。该模式下平台公司对骑手的管理程度较低,在市场日渐规范的情况下不少平台也不再使用该种模式。

第三类是外包或者代理商骑手,即外卖平台将某一地区的配送业务外包给三方公司,由三方公司与骑手签订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外卖平台公司往往在与外包公司的《代理协议》中约定骑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由外包公司自行承担的条款,从而降低平台企业风险。

本案中,X某为代理商L公司从事外卖送递的劳务活动,原告Y某据此也有理由相信被告X某系在为L公司履行职务,故被告L公司应对X某给原告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至于L公司与案外人J某以及J某与X某之间的关系系其内部关系,即使其真实有效,对他人也不发生法律效力,如L公司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根据有效证据,依合法途径主张其公司权益。另外,X某与被告S公司间不存在劳务关系,故被告S公司不应对原告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