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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李为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8-1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587

李为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5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李为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支付货款5642元及利息(以5642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自2025年2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为艳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五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