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350号
上海泽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张永伟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张永伟与被告上海泽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转租赁合同》于2024年4月1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泽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永伟支付租金、水电费、物业费合计6682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66820元为基数,自2024年4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6元,保全费720元,合计2226元,由被告上海泽稷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