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649号
陈俊、南京轩衡达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浦口区王波门窗经营部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浦口区王波门窗经营部支付16760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16760元为基数,自2023年5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浦口区王波门窗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被告陈俊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