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诉被告朱照红、运城市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4486

朱照红

本院对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朱照红、运城市华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市中心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0111民初4486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01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216元,由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五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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