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苗桂香诉被告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8-06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4015

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苗桂香与被告南京事有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0111民初4015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苗桂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40元,由原告苗桂香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