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174号
胡守飞:
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富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胡守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杨云富借款本金73330元及逾期利息(以73330元为基数,自2025年2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驳回原告杨云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10元,由原告杨云富负担573元,被告胡守飞负担1337元。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