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3564号
金寒、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美、金寒、第三人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2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26元,由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三日
承办法官:孔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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