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何其美、金寒、第三人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裁定公告
日期:2025-07-2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3564

金寒、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其美、金寒、第三人湖北贝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3564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626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26元,由原告南京诚达劳务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二五二十三

 

 

 

承办法官:孔慧萍

联系电话:025-8376860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