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成宇货运部诉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瞿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412

瞿建忠: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成宇货运部与被告浙江九合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瞿建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41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瞿建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成宇货运部货款138400元及利息(以1384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6日起按年利率3%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成宇货运部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396元,保全费1212元,合计4608元,由被告瞿建忠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五年六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