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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沈勇诉被告郝圣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2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450

郝圣铣:

本院对原告沈勇与被告郝圣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450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郝圣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勇款项128109.22元;二、驳回原告沈勇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4元,由原告沈勇负担158元,由被告郝圣铣负担284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〇二五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