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921号
韩永福:
本院对原告张福财诉被告韩永福、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9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福财各项损失175800元;二、被告韩永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福财各项损失44903.46元;三、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居民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张福财各项损失19244.34元。四、驳回原告张福财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44元,减半收取872元,鉴定费2900元,合计3772元,由原告张福财负担1886元,被告韩永福负担1320元,被告南京南京市浦口区汤泉街道九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56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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