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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张金梅、钟光林诉被告张维红、和县铭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辉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6-05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59

张维红、和县铭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辉辉:

本院受理原告张金梅、钟光林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和县铭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金梅、钟光林劳务费503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本金50350元为基数,自2024年7月2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

二、被告张辉辉对被告和县铭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张金梅、钟光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0元,保全费524元,合计1584元,由被告和县铭辉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张辉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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