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50号
刘安义:
本院受理原告范雪颖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安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雪颖租金3844元及电费128元并赔偿逾期付款损失(以384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27.6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业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范雪颖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刘安义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六月五日
承办法官:邵晓瑞
联系电话:025-8376860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