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888号
周尧辉、南京中交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周尧辉、南京中交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8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借款本金1127400.9元,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1258.75元,并自2024年8月10日起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周尧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5000元;三、如被告周尧辉未能完全履行上述判决主文所确定的债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依法处置被告周尧辉名下位于南京市浦口区卓溪路10号锦兰荟小区33幢605室不动产,并与被告周尧辉协议折价或拍卖、变卖上述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本案的所有款项。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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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