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邵先发诉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28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0111民初6142

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

本院受理原告邵先发与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142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邵先发劳务费145,820.33元;二、被告奚延鹏对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邵先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16元,由被告南京攸鹏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奚延鹏、南京正豪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十六

 

 

 

承办法官:吴晓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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