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306号
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施路畅、施云良: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施路畅、施路明、施云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30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739528.2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39528.25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施路畅、施云良、施路明对上述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的货款739528.2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公司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承担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南京鑫合辉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456元,由被告如皋瑞闽石英砂有限公司、施路畅、施云良、江苏闽江矿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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