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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吴乃友诉被告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3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65

卢志华

本院对原告吴乃友与被告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1865号民事判决被告卢志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吴乃友归还借款本金67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27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30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驳回原告吴乃友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78元,由被告卢志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二十九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