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余富同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27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804

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余富同建材经营部与被告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804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向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余富同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33020元及利息(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5年2月5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南京市浦口区余富同建材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82,保全费372元,合计1054元,由被告南京峰合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二十五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