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王宗华诉被告王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04

王建洲

本院受理原告王宗华与被告王建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8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王建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日内归还原告王宗华借款本金12400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80元,由被告王建洲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