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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刘正兵诉被告冯英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4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05

冯英猛

本院受理原告刘正兵与被告冯英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冯英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正兵劳务费33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5.5元,由被告冯英猛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十一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