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5893号
安徽特富锅炉销售有限公司:
本院对原告蚌埠可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特富锅炉销售有限公司、浙江特富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5893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安徽特富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蚌埠可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及安装、调试款合计185000元;二、被告安徽特富锅炉销售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蚌埠可牛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以合同总价130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2月24日起按照每日0.1%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889元,由被告安徽特富锅炉销售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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