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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陶志诉被告罗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588号

罗双平:

本院受理原告陶志与被告罗双平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5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罗双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陶志劳务费用4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罗双平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