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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诉被告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1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58号

赵兴龙:

本院受理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与被告赵兴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兴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支付物业费8883元、公共能耗费984元,共计9867元;

二、驳回原告江苏金润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元,由被告赵兴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十一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