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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河北麟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嵘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10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453号

赵嵘:

本院受理原告河北麟轩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赵嵘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已代偿款5517.62元,并支付利息和罚息(自逾期之日2021年8月27日起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以5517.6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2.4%计算),利息和罚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曰为2362.34元,以上共计7879.96元。2.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