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018号
王萍洲: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萍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物业服务费7255元(单价:1.9元/月•平方米,房屋面积123.19m2,欠费时间2021.6-2023.12,欠费31个月)、公摊费3069元,合计:10324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的0.5%。缴纳违约金。2、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及“三个规定”监督卡、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四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03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