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赵宏波诉被告南京康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963号

南京康飞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赵宏波与被告南京康飞运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给付垫付款1162800元及逾期利息暂计50000元(以116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9日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江浦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凤凰大街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