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031号
钱程:
本院受理原告王丽与被告钱程、许雪、钱奕明、梁成翠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撤销钱程、钱奕明、梁成翠、许雪于2022年1月10日对南京市浦口区八里路1号16幢1单元501室降低钱程所持房产份额的约定以及钱程对钱奕明的赠与;2、房产份额返还钱程,将房屋恢复至钱程、钱奕明、梁成翠、许雪共同共有;如不能返还的,由钱奕明、梁成翠、许雪以涉案房产市场价值为基准将对应份额折价补偿钱程;3、请求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江浦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八日
承办法官:陈飚
联系电话:025-83768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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