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执异152号
邓学亮、殷金强、黄大连、徐在平、南京祺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杨福顺与徐在平、南京祺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杨福顺向本院申请追加杜泽钢、魏继林、邓学亮、殷金强、黄大连、钟万强为案件的被执行人。本院经审查作出(2024)苏0111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追加被申请人魏继林为本案被执行人,在95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24)苏01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祺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二、追加被申请人邓学亮为本案被执行人,在500000元的范围内,对(2024)苏01民终1371号民事判决所确认的被执行人南京祺顺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三、驳回申请人杨福顺申请追加被申请人殷金强、杜泽钢、黄大连、钟万强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苏0111执异152号执行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承办法官:吕春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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