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447号
朱长春:
本院受理原告四川新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朱长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欠款本金15561.91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罚息及复利(截至2024年7月19日利息为1044.82元,罚息为6471.98,复利为450.12元,剩余利息、罚息及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自2024年7月2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原告因实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2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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