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耀、王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4)苏0111民初6891号

王久虎

本院对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诉被告王耀、王久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0111民初68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一、、被告王耀、王久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1374312.07元及利息、罚息、复利41699.78元,合计1416011.85元,并自2025年3月22日起按照《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本息实际付清之日止;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就南京市六合区雄州街道长江路1号4幢603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权及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2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526元,由被告王耀、王久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

 

 

 

承办法官:吕太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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