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刘宏霞诉被告童春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67号

童春秋:

本院受理原告刘宏霞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100000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145120元(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5日按照年利率24%暂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48920元2020年8月20日按照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13.8%)暂计算至2024年8月19日,利息金额为55200元,实际应计算实际清偿之日);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45500元(2016年2018年)欠条利息;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