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曙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837号

杨曙光:

本院受理原告龙湖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5045.07元,2021年7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欠费金额1950.12元,共计6995.19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按应交数额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