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91号
黄美珍: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银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6218.64元,2021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的公摊水电费欠费金额3314.4元,合计9533.04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按每日应交物业服务费用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三、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上午9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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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