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张春华诉被告杨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780号

杨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