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780号
杨旭: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575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5750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受理费。】、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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