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诉被告李为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9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1587号

李为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42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