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587号
李为艳: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群冠建材销售中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642元,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货款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并定于次日下午14时5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五年四月九日
承办法官:朱美玲
联系电话:025-8376877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