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96号
夏太顺、张国伟:
本院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夏太顺、张国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夏太顺、张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贷款本金1415200元及截至2024年8月1日的利息18276.6元、罚息及复利204.2元,并自2024年8月2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夏太顺、张国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律师费74000元;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北新区分行有权以南京市江宁区天景山公寓春秀苑44幢104室不动产的拍卖、变卖款项在判决主文第一、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37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3370元,由被告夏太顺、张国伟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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