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39号
朱旭:
本院对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与被告朱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3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678498.55元及截至2024年7月31日(不含当日)的利息、罚息、复利44204.47元,合计1722703.02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具体数额以银行系统自动生成的数据为准,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二、被告朱旭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支付律师费13100.8元;三、如被告朱旭未按期履行上述债务,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北新区分行有权就位于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滨溪大道1000号牧龙原墅05幢102室的不动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上述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案件受理费2042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5422元,由被告朱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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