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146号
余亮:
本院受理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与被告余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余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物业服务费10148元;
二、驳回原告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7元,由被告余亮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