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552号
陈德新、陈洋: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明与被告陈德新、陈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两被告协助原告将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张云小区33幢1单元502室房屋不动产权登记于原告名下;2、请求判令两被告按照《售房协议》标的的20%承担违约责任即支付原告128400元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4时3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联系电话:025-83768565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