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723号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牛莹与被告李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租金3534元(暂计至2024年10月18日租金为3534元,自2024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送还4套脚手架之日止,按每套脚手架1.5元/天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日
承办法官:林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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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