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许吉芹诉被告阮春桃离婚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2298之一

阮春桃:

本院受理原告许吉芹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十八

 

 

 

承办法官:潘玉君

联系电话:025-83768789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永宁人民法庭(南京市浦口区永宁街道玉兰路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