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298号之一
阮春桃:
本院受理原告许吉芹诉你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永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潘玉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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