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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军、第三人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0111民初1380

孙军:

本院受理原告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军、第三人南京垣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浦口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贷款255000元,2020年至2022年油费290243.3元,2020年6月至2022年12月驾驶员工资141405.48元,2022年车辆保险14712.24JS,以四项合计701361.02元,以哀上述款项利息,以701361.02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请求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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