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原告陶有毅诉被告王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诉状公告
日期:2025-04-02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0111民初1101

王英明

本院受理原告陶有毅与被告王英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18000元,其中本金218000利息自2015年6月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本息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日上午915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江浦人民法庭第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二〇二

 

 

 

承办法官: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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