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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公告

原告方璐璐诉被告张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日期:2025-04-01 浏览次数: 字号:[ ] 视力保护色: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2025)苏0111民初441号

张永钢

本院受理原告方璐璐与被告张永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5)苏0111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永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原告方璐璐借款本金4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6月20日起至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方璐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6元,保全费486元,合计1452元,由被告张永钢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三十一

 

 

 

承办法官:黄秋彤

联系电话:025-83768728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