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4)苏0111民初6354号
赵之勇:
本院受理原告于学银与被告赵之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0111民初63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之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于学银借款本金4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11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3.1%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于学银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9元,由被告赵之勇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赵宝霞
联系电话:025-83768617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