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145号
汤晓伟、顾恺之:
本院受理原告王金双与被告汤晓伟、顾恺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退还原告电子礼花货款人民币42300元。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告与江苏禧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电子礼花买卖合同。3.请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赔付原告违约金,金额为原告已支付货款的50%。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15时40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浦口法院第十七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承办法官:刘瑾
联系电话:025-83768651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