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送达公告
(2025)苏0111民初2541号
檀龙:
本院受理原告晋商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檀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剩余借款本金人民币3750元;2、判令被告支付剩余利息、逾期利息、以剩余未还本金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照24%的年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3、本案差旅费、公告费由被告负担;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逾期则视为放弃答辩。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9时35分(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审判。
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承办法官:吕太如
联系电话:025-83768530
联系地址: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浦口区七里河大街132号)